Visas for Foreigners

外籍人士

外籍人士可以透過創業自僱、創業家簽證等取得居留權

外籍【創業家簽證】

為吸引及鼓勵外國、港澳地區人才來臺創新創業,並邀請對臺灣市場有興趣之創業家來臺發展,我國提供「創業家簽證」(Entrepreneur Visa)供外國、港澳地區人才申請。

創業家簽證之優點包括:不須事先成立公司、可居留長達2年、辦理展延不需出境、得以團隊名義申請以及創業家簽證申請人得申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等優點,適合欲發展臺灣市場、有志來臺創業、或事業剛起步之創業家。

申請條件

  1.   1. 符合「外籍人士」身分定義
  2.   2.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入臺後於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
  3.   3. 符合創新創業居留(創業家簽證)之申請資格
 

    親屬「配偶/未成年子女」隨行規定

    外籍親屬:

    可申請依親居留,隨行創新創業居留主申請人來臺。

    港澳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親屬:

    亦可隨同創新創業居留主申請人來臺長住,但可申請之在臺證件、申請方式、核發與否皆依相關規定及主管      機關視個案狀況審查而異。 


外籍人士創新創業之資格申請,依據「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之情形:

一、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二) 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
   1. 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
   2. 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已登錄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並經核定公告者。
   3. 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三) 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四) 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五) 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六) 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
(七)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八) 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展延規定

創業家簽證2年到期後符合展延條件者得申請展延,展延一次以2年為限,無展延次數限制。
依據「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七點,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2. 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3. 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3人以上。
  4. 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

身份變化|永久居留;或歸化

取得永久居留之條件:


成年 |申請人須年滿20歲(民國112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以上即可申請)。

營運義務 |主管機關將審核營運實績證明文件

居留天數 |連續居滿5年,且每年在臺居住183日以上,得申請永久居留

財力證明 |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工資2倍之證明文件。

  1. 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之證明文件。
  2. 我國政府機關核發相當於高等以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乙級以上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3. 其他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之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文件 |無犯罪紀錄證明、健康檢查報告等各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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