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as for HK&MO Residents

港澳居民

港澳居民可以透過投資移民、創業家簽證等取得定居身份

港澳居民【創新創業居留HF196】

為吸引及鼓勵外國、港澳地區人才來臺創新創業,並邀請對臺灣市場有興趣之創業家來臺發展,我國提供

「創業家簽證」(Entrepreneur Visa)供外國、港澳地區人才申請。

創業家簽證之優點包括:不須事先成立公司、可居留長達2年、辦理展延不需出境、得以團隊名義申請。

此外,符合資格者還可申請政府提供的青年創業與啟動金貸款,降低創業初期財務壓力,讓您穩健啟動在台創業與移民之路。

申請條件

身份條件:

  • 擁有港澳身份條件,且未持有其他國家護照(BNO不在此限)

  • 高中以上學歷

  • 在台灣投資成立公司(符合創新創業居留-創業家簽證資格)

  • 無犯罪紀錄

  • 體檢報告及格

  • 台灣籍國民擔任擔保人

  •  

創業條件(任一):

(一) 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二) 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
   1. 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
   2. 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已登錄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並經核定公告者。

   3. 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三) 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四) 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五) 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六) 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
(七)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八) 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取得身分:效期24個月之居留權

展延規定|營運條件

簽證到期前四個月可申請展延,展延一次以2年為限。

✔️符合以下任一的營運條件:
  1. 營業收入|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1.   2. 營業費用|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2.   3. 創造就業|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三人以上。
  3.   4. 其他貢獻|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

居留條件|定居

港澳人士以創新創業取得居留證,欲轉為定居,需滿足以下條件:

  • 連續居住滿5年,每年住滿183天
  • 提供創新事業經營實績文件
  • 如取得居留證後曾出境超過3個月,須提供體檢報告與原居地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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